职工工伤重新鉴定申请书

职工工伤重新鉴定申请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相关方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1年内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委员会会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再次鉴定,若发现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加重,将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复查结果可能导致升级、降级、维持原级或不达级的情况。然而,若工伤职工达到五级至十级工伤,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未构成伤残等级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将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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