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辽宁省鞍山市建立职工工伤补充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前提下,向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缴纳工伤补充保险费,职工个人不承担保险费。
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设定不同的缴费标准,一类行业每人每月4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6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用人单位可选择按月、季度、半年、年4种缴费方式。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工伤等级一次性给付工伤补充保险补偿金,其中工亡补偿金10万元,其他工伤补偿金为0.8万元到3万元不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