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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伤保险重新修改办法 未参保职工也可申请工伤待遇

2018-01-2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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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2004年制定《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累计覆盖参保员工260余万人。随着工伤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今年对《办法》进行重新修改,修改过后的《办法》规定,未参保职工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员工简化程序,缩短申请时间,是武汉市工伤保险立法的重大突破。

新一站保险网11月15日讯,昨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参保职工可以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简化了救济程序,缩短了寻求救济时间。如获最终通过,将是武汉市工伤保险立法的重要突破。

武汉市政府2004年制定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至今累计工伤保险参保单位6万余户,覆盖参保职工260余万。随着国家、省工伤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已执行十余年的老办法某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其中许多条款与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一致,因此有必要根据上位法新精神、新要求和当前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对现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到除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之外的所有职业人群。

在工伤认定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用人单位申请时限做了具体规定,除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外,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职工也可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简化了救济程序,缩短了寻求救济时间。

征求意见稿明确,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参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负责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尚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而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工伤认定和接受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如果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上述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此次《办法》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公职人员以及参公事业单位人群以外的职业人群,未参保人员也可以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流程精简,方便快捷,普惠大众,进一步保障了劳动人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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