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女士咨询:我是某公司的职工,负责公司的垃圾清扫工作。2014年,我在工作的时候被厂房脱落的墙体砸伤,经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我所受的伤害为工伤九级。由于公司并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开始与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公司给我的答复是,公司在我受伤之后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对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事情没有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我应当如何维权?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回复: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单方面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首先,公司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由不对刘女士的工伤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是站不住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变更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不应得到支持”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工伤待遇标准向刘女士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
刘女士所受伤害已经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就应当按照工伤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把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