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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区职工工伤未受理状告人社局 法院:重新认定

2015-11-2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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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9月22日讯:职工崔某某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打伤,遂向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矿区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而矿区人社局以“时效期已过”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随后,崔某某不服将矿区人社局告上法庭。9月21日记者获悉,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作出判决,撤销矿区人社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对原告崔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工作期间,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职工崔某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遭到殴打致双眼青紫、眼角充血、鼻部肿胀。当月10日,崔入住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视网膜震荡、鼻骨骨折,后崔某某向矿区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矿区人社局于今年1月8日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于4日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工伤认定申请书收悉。经审查,申请人所述伤害经过发生在2014年1月7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时效期已过,决定不予受理。”崔某某不服该通知书,于2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崔某某认为,其于2014年1月7日遭到暴力侵害,但伤害结果于1月10日才确诊,故工伤认定的起算之日应为2014年1月10日开始后计算一年。其于2015年1月7日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书与材料日期均为1月7日,矿区人社局于1月8日才接收后认定超过时效,故事实认定不清,缺乏法律依据,理解法条有误,请求撤销认定。审理中,矿区人社局未提交答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崔某某所在单位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矿区人社局作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对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审慎履行审查职责,在工伤职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具有不计入申请期限的法定情形,以充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崔某某不服矿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矿区人社局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并提供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矿区人社局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其作出的该项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故矿区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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