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重新鉴定流程

职工工伤重新鉴定流程
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1年内,如发现伤残情况有变化,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经鉴定结果显示劳动功能或生活自理障碍加重时,将根据新的结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新的鉴定结论可能会有升级、降级、保持原级或不达级等情况。

当工伤职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工伤保险关系将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已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未构成伤残等级,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若需要复查鉴定,可依法向相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获取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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