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了,调整后的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03,其中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金额仍低于1027元的,统一上调至1027元。本次调整自7月1日起实施。
昨天,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调整2008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 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根据上年度 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计算, 苏州市2008年度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调整系数为1.1003。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金额仍低于1027元的,统一上调至1027元。
定期待遇调整范围包括:2008年6月30日前,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2008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工致残、享受1-4级伤残津贴,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