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仲裁机构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我国劳动争议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仲裁管辖的规定。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可能利用管理优势对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因此劳动争议的管辖权是法定的,不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例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排除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款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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