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仲裁机构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这两个地方申请仲裁的话,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管辖机构。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部分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约定管辖权。但是劳动争议与民事纠纷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如果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权,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管理优势对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劳动立法确立了劳动争议法定管辖规则,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改变管辖机构。在某些案例中,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条款排除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这种行为是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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