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原则 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原则 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仲裁机构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为管辖机构。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部分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但是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如果允许双方自行约定管辖,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管理优势对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规则。举例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排除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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