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重新鉴定

工伤重新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后,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标准进行鉴定,若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加重,将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新的鉴定结论可能会升级、降级、维持原级或不达级。

工伤职工有特定情形时,工伤保险关系会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具体情形包括: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构成伤残等级且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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