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跨国企业工作的宋先生,被派往加拿大进修2年。宋先生在2002年3月1日,为自己买过一份长期寿险,年缴保费1200元,并在2003年按期缴纳了续期保费。然而从2004年起,他因出国而未再缴费,保单进入中止状态。今年初,宋先生回国与保险公司联系,希望继续缴费投保。保险公司初步接受了宋先生的请求。但告知宋先生,除了补缴从2004年起至2005年的2期保险费及利息外,还需体检后才能决定最终是否接受他的请求。
宋先生对补缴保险费和利息无异议,但对再次体检提出疑问:当初投保时已体检过,现在只是补交未缴的保险费来恢复保单效力而已,为什么还要进行体检呢?其实保险公司使失效保单恢复效力一般是有条件的,除了要求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复效申请外,还会核查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因此保险公司向宋先生提出重新体检的要求是符合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