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中工伤的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保障劳动者因为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而造成的损失。它和社保中其他的保险类型一样都是一种最基本的保障。
工伤保险可以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存在,无疑是国家赋予我们不错的社会福利,我们在享受社会福利的同时,也要按时缴纳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