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对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必要性的研究
发布日期: 2015.06.15
导读:我国的交强险自正式推广实施以来,一直面临着亏损严重的问题,本人对于这一课题做了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市局研究,我们将分别从影响交强险经营状况原因的定性分析、影响交强险经营状况因素的定量分析来解读现今交强险制度存在着哪些弊端,以及我们该从哪些方面去完善我国的交强险制度。
本文摘自中国保险学会2011年度研究课题《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研究》,课题作者:朱铭来,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交强险自正式推广实施以来,一直面临着亏损严重的问题,导致市场主体的经营压力较大。课题组一方面通过市场调研,对导致交强险亏损的制度性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另一方面借助计量经济学工具,构建定量分析模型,确定影响各省交强险经营状况的因素。最后,针对目前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与改进建议。
一、影响交强险经营状况原因的定性分析
交强险作为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的强制责任保险,其各个运营环节涉及到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司法裁决等多个领域,它们都可能对交强险经营产生影响。我们通过调查分析归纳出,导致交强险经营亏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刀切”费率和地域风险特征存在矛盾
交强险的经营、赔付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习惯等因素密切相关,直接导致了其经营状况具有鲜明的地域性,而目前费率“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国情。由于各地的显著差别,交强险“总体上”不盈不亏的费率审批原则必然导致交强险经营效益呈地区性差异分布,风险与费率无法匹配。
(二)司法审判中免责条款难以适用
近年来,我国对于交强险相关法律法规都做了一定修改,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冲突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将酒驾和无证驾驶情况明确列入了交强险责任范围。从《解释》的内容看,国家更加突出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有不断扩大交强险保障范围的意图,免责条款在司法审判中基本已无法适用。
(三)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
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尤其是机动车方和非机动车方的事故中,即便机动车方本应被认定为无责,为了简化赔偿程序或避免受害人起诉或其他原因,交通部门往往将机动车方认定为有责,交强险首当其冲进行“先行赔付”。这类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和风险费率的平衡原则,损害了交强险的权益。
(四)打通赔付分项限额的倾向违背法律原则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些地区的法院取消交强险分项赔偿制度,甚至已经出现相关判例。2012年《最高法院关于交强险分项限额赔付能否突破的批复》出台,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将促进交强险改善当前的亏损状况。
(五)伤残医疗赔付管理不当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鉴于交强险属强制险,交强险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基本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故经常判决基本医保药品和服务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也由交强险承担。这样的裁决加重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付负担,加剧了交强险的亏损状况。另外,频繁出现的伤残鉴定机构虚报伤残等级以及鉴定“黄牛”的大量存在,使得伤残等级虚高,令交强险赔偿了本不该赔偿的费用。
二、影响交强险经营状况因素的定量分析
选取2008-2010年全国31个省的交强险面板数据,以经营利润作为因变量,已赚保费、经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条件、机动车状况、投保人状况、交通使用状况等共8个指标作为自变量。统计结果显示:
(一)已赚保费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正影响
根据回归结果可知,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条件下,各省保险公司经营收取的交强险保费与其利润直接相关,只要能够合理控制成本,经营费用等开支,就可能实现客观的经营利润。
(二)经营成本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负影响
根据保险公司利润计算方法,经营利润=已赚保费-赔付成本-经营费用-其他费用支出等,这说明经营成本会导致经营利润的减少。这与我们计量模型得出的结果一致,至少能够说明目前全国交强险整体亏损的原因之一是经营费用和赔付成本。
(三)经济发展水平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负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高的省份开展业务的费用相对较高;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死伤、医药费用等与当地收入水平直接挂钩,保险公司赔付成本在不同省份具有很大差异,经济水平越高的地区,赔付成本相对较高。
(四)交通条件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正影响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路里程数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交通条件的便利,客观上促进了保险的需求,同时对安全行驶也有积极作用。
(五)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正影响
个人收入的增长使居民具有了较高的购买能力,从而为保险公司扩大机动车车险业务保障范围提供了可能,促使相关保费收入规模不断提高,对保险公司经营利润产生正影响。
(六)公路客运量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负影响
客运量越大,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的死伤、医药费用赔款也就相应更多,这必然导致交强险利润减少。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建议
(一)实施地区差异化费率定价,实现地区经营财务平衡
我国交强险的基准费率只目前是由车辆使用性质核定车载质量和载客人数所决定,无地区差异的“统一费率”结构不能反映各地实际风险差异,最终导致费率与风险不匹配。对此,我国需要在费率定价中引入“地域指标”,“地域指标”体系中应该包含各地的交通条件、人民生活水平、医疗费用水平、车种和车型、交强险历史赔付和成本等因素,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断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明确交强险法律效力,实现司法判决的一致性
交强险实践中,来自司法判例和法律层面的不足已经制约了交强险的持续发展。具体建议如下:第一,进一步明确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比重,特别是当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数额之和超过总限额时,要明确规定两者的分配比率。第二,在实践中发挥免责条款的作用,同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第三,明确交强险赔付分项限额的条款,认真落实分项赔付。同时,进一步保障交强险经营者的追偿权。
(三)进一步完善“不盈不亏”的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交强险通过“剔除利润因子”追求“不盈不亏”,费率制定笼统,这与经营主体在各地区开展业务的成本费用差异化的实际情况存在不一致。我们建议通过列举的方式申明保费结构,增加保费制定的科学性,加大保费制定的透明度,从而能使保险公司合理有效的控制其成本费用,促进其提高经营效率。
综合所述,改善我国交强险制度首先要从“地域性差异”着手,根据“地域性”特点解决“费率一刀切”的制度;其次,要进一步明确交强险的的法律效力,认真落实各项赔付的分配比例,规范司法判例,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最后就是要促进提高我国交强险的盈利模式,制定合理的保费结构,加大保费制定的透明度,合理有效的控制成本,从而改善现今“不盈不亏”的保费模式。
交强险自正式推广实施以来,一直面临着亏损严重的问题,导致市场主体的经营压力较大。课题组一方面通过市场调研,对导致交强险亏损的制度性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另一方面借助计量经济学工具,构建定量分析模型,确定影响各省交强险经营状况的因素。最后,针对目前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与改进建议。
一、影响交强险经营状况原因的定性分析
交强险作为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的强制责任保险,其各个运营环节涉及到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司法裁决等多个领域,它们都可能对交强险经营产生影响。我们通过调查分析归纳出,导致交强险经营亏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刀切”费率和地域风险特征存在矛盾
交强险的经营、赔付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习惯等因素密切相关,直接导致了其经营状况具有鲜明的地域性,而目前费率“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国情。由于各地的显著差别,交强险“总体上”不盈不亏的费率审批原则必然导致交强险经营效益呈地区性差异分布,风险与费率无法匹配。
(二)司法审判中免责条款难以适用
近年来,我国对于交强险相关法律法规都做了一定修改,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冲突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将酒驾和无证驾驶情况明确列入了交强险责任范围。从《解释》的内容看,国家更加突出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有不断扩大交强险保障范围的意图,免责条款在司法审判中基本已无法适用。
(三)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
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尤其是机动车方和非机动车方的事故中,即便机动车方本应被认定为无责,为了简化赔偿程序或避免受害人起诉或其他原因,交通部门往往将机动车方认定为有责,交强险首当其冲进行“先行赔付”。这类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和风险费率的平衡原则,损害了交强险的权益。
(四)打通赔付分项限额的倾向违背法律原则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些地区的法院取消交强险分项赔偿制度,甚至已经出现相关判例。2012年《最高法院关于交强险分项限额赔付能否突破的批复》出台,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将促进交强险改善当前的亏损状况。
(五)伤残医疗赔付管理不当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鉴于交强险属强制险,交强险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基本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故经常判决基本医保药品和服务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也由交强险承担。这样的裁决加重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付负担,加剧了交强险的亏损状况。另外,频繁出现的伤残鉴定机构虚报伤残等级以及鉴定“黄牛”的大量存在,使得伤残等级虚高,令交强险赔偿了本不该赔偿的费用。
二、影响交强险经营状况因素的定量分析
选取2008-2010年全国31个省的交强险面板数据,以经营利润作为因变量,已赚保费、经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条件、机动车状况、投保人状况、交通使用状况等共8个指标作为自变量。统计结果显示:
(一)已赚保费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正影响
根据回归结果可知,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条件下,各省保险公司经营收取的交强险保费与其利润直接相关,只要能够合理控制成本,经营费用等开支,就可能实现客观的经营利润。
(二)经营成本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负影响
根据保险公司利润计算方法,经营利润=已赚保费-赔付成本-经营费用-其他费用支出等,这说明经营成本会导致经营利润的减少。这与我们计量模型得出的结果一致,至少能够说明目前全国交强险整体亏损的原因之一是经营费用和赔付成本。
(三)经济发展水平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负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高的省份开展业务的费用相对较高;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死伤、医药费用等与当地收入水平直接挂钩,保险公司赔付成本在不同省份具有很大差异,经济水平越高的地区,赔付成本相对较高。
(四)交通条件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正影响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路里程数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交通条件的便利,客观上促进了保险的需求,同时对安全行驶也有积极作用。
(五)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正影响
个人收入的增长使居民具有了较高的购买能力,从而为保险公司扩大机动车车险业务保障范围提供了可能,促使相关保费收入规模不断提高,对保险公司经营利润产生正影响。
(六)公路客运量对交强险经营利润具有显著负影响
客运量越大,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的死伤、医药费用赔款也就相应更多,这必然导致交强险利润减少。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建议
(一)实施地区差异化费率定价,实现地区经营财务平衡
我国交强险的基准费率只目前是由车辆使用性质核定车载质量和载客人数所决定,无地区差异的“统一费率”结构不能反映各地实际风险差异,最终导致费率与风险不匹配。对此,我国需要在费率定价中引入“地域指标”,“地域指标”体系中应该包含各地的交通条件、人民生活水平、医疗费用水平、车种和车型、交强险历史赔付和成本等因素,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断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明确交强险法律效力,实现司法判决的一致性
交强险实践中,来自司法判例和法律层面的不足已经制约了交强险的持续发展。具体建议如下:第一,进一步明确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比重,特别是当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数额之和超过总限额时,要明确规定两者的分配比率。第二,在实践中发挥免责条款的作用,同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第三,明确交强险赔付分项限额的条款,认真落实分项赔付。同时,进一步保障交强险经营者的追偿权。
(三)进一步完善“不盈不亏”的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交强险通过“剔除利润因子”追求“不盈不亏”,费率制定笼统,这与经营主体在各地区开展业务的成本费用差异化的实际情况存在不一致。我们建议通过列举的方式申明保费结构,增加保费制定的科学性,加大保费制定的透明度,从而能使保险公司合理有效的控制其成本费用,促进其提高经营效率。
综合所述,改善我国交强险制度首先要从“地域性差异”着手,根据“地域性”特点解决“费率一刀切”的制度;其次,要进一步明确交强险的的法律效力,认真落实各项赔付的分配比例,规范司法判例,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最后就是要促进提高我国交强险的盈利模式,制定合理的保费结构,加大保费制定的透明度,合理有效的控制成本,从而改善现今“不盈不亏”的保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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