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冒发烧门急诊
- 疾病、意外住院0免赔
- 社保外用药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必选保障 |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2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其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本项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3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经过30天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由此实际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本项责任保险金额时,本责任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经过90天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由此实际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本项责任保险金额时,本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金 | 4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头颈部损伤,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头颈部美容缝合或牙齿修复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金。 |
(21种)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90天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瘫痪;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脊髓灰质炎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
监护人责任 | 3万元 | 监护人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投保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责任终止。 |
【免责说明】
(1)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2)既往症除外:1)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2)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3)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4)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且达到临床症状缓解或临床治愈标准;5)本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3)健康体检、微量元素检查除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除外。
(5)具体除外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保额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明:本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计划)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适用人群】本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含)-17周岁(含),投保人年龄范围为18周岁(含)以上。
【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约定】
(1) 每日免赔:指同一次事故或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在同一天(0时至24时)所进行的门急诊治疗需计算1次免赔。
(2)社保外自费用药:本保单项下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扩展院内医保外自费用药(即: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不包括其他自费检查、自费诊疗及其他任何自费项目。符合本产品保障范围内的自费药赔付比例为实际花费的自费药金额的40%。即医疗费用赔付金额=社保内医疗费用赔付金额+社保外自费药赔付金额,其中:
1.社保内医疗费用赔付金额=(经社保统筹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1.社保外自费药赔付金额=(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40%
【医保结算】是指使用医保的统筹帐户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支付且支付金额大于零,如果以医保身份就医,但仅有挂号费、诊查费或医事服务费的医保统筹账户支付,而其它医疗费用统筹结算支付为零,视为未使用医保结算,按照60%赔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社保外自费用药】本保单项下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扩展院内医保外自费用药(即: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不包括其他自费检查、自费诊疗及其他任何自费项目。但符合本产品保障范围内的自费药赔付比例为实际花费的自费药金额的40%。即医疗费用赔付金额=社保内医疗费用赔付金额+社保外自费药赔付金额,其中:
(1)社保内医疗费用赔付金额=(经社保统筹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2)社保外自费药赔付金额=(乙类自付部分+丙类全自付)*40%
【投被保人关系】本保单的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出险理赔时须提供与投保人相关的家庭法律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页、出生证等;其中《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应为年龄不满1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监护人责任保险金”项下被保险人为本产品的投保人,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本项责任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
【等待期说明】 等待期:本产品针对首次投保或非每年重新申请投保(保期连续且符合健康告知)的保单,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疾病门诊医疗等待期30天,疾病住院医疗和少儿重大疾病等待期为90天。意外伤害事故及每年重新申请投保(保期连续且符合健康告知)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说明】本产品为一年期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在保险公司未停售本产品情况下,您可以于上一年度保单到期前15天起、最晚于保单到期后15天内完成重新投保,在符合健康告知且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重新投保保单保险起期距离上年度保单保险止期不超过15天的,可以免除疾病等待期。(提前申请重新投保的,如果在新的保单生效前出险,导致不符合重新投保健康告知的,新的保单需做全额退保处理。)
【保障区域】本产品医疗责任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本产品就诊医院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涉及动物致伤需接种狂犬疫苗可拓展至当地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医院等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12021122438163
- 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11201611
- 3、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H00000230912017060133111
- 4、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2622022012384323
- 5、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22022021915133
- 6、附加限制承保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1922023030938983
- 7、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2522021122328183
- 8、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1922021122030243
- 9、附加超龄人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1922021123165853
- 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 (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22023071909571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STEP2: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3: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STEP1:点击链接:https://m.lifeinspower.com/front?platform=2申请操作。
STEP2:退保后,保险公司在1-3日内(休息日顺延),将您实际支付的金额退还至您的支付账号,到账时间受银行处理时间限制。
A:保险公司可能会额外收取退保手续费,不建议您退保,有一份保障有备无患。如需帮助,欢迎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客服热线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