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储蓄性质的司法解释

保险储蓄性质的司法解释
保险储蓄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费用中的一部分用于储蓄,以满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满后的经济需求。保险储蓄的性质是一种保险合同的附属权利,具有保险和储蓄的双重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保险储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三是保证保险储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也对保险储蓄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保险储蓄应当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储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给被保险人。总之,保险储蓄是一种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属性的附属权利,应当遵循保证被保险人权益不受损失、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证...

新闻 保险储蓄性质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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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保险储蓄性质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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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保险储蓄性质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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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 保险储蓄性质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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