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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法院败诉

2012-02-2212次浏览
小新客服
保险公司反悔保单,诉讼至法院,被驳回。

12月1日,经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事后,保险公司认为该字条显失公平,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经区法院经过审理,驳回该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12月1日,经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撤销权纠纷案。原告某保险公司称与市民田女士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后来田女士的车在一次事故中受损,该保险公司将车辆送去大修,但车辆存在问题,该保险公司就与田女士签订:“把该车修到客户满意”等承诺内容的字条。事后,保险公司认为该字条显失公平,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经区法院经过审理,驳回该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8年底,该保险公司为田女士刚买的家庭车辆进行保险。2009年6月,田女士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送至某修理厂进行修理。由于田女士在事故中受伤严重被直接送往医院,她并不知道自己的车辆被送去修理一事。事后,保险公司才告知田女士该车已被送去维修。车辆修好后,田女士将车辆取走,但车辆反复出现问题,此时她才得知当时负责维修的修理厂并没有维修资质,修理结果也不符合车辆安全行驶的要求。

后来,田女士再次找到该保险公司,经过协商后,今年4月份,该保险公司与田女士签订“在20天以内把该车修到客户满意,保证所用配件全部用原厂件维修……”的字条,字条上盖有保险公司的理赔专用章,并有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但不久,保险公司认为,该字条是在负责人受到田女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且字条承诺内容显失公平,就于今年5月诉至经区法院,请求撤销该字条。

经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从该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保险单本身,无法看出字条上的承诺将导致显失公平;同时,使用原厂件对车辆进行修理更不会导致显失公平。该公司对其关于显失公平之主张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遂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保险公司需要继续按照字条上的承诺内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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