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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实施

2015-06-1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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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法律适用。全文共21条,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承保行为,督促其尽快承保,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情况下,对其收取保险费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对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实务中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保险合同中术语的解释,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保险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记者获悉,我国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现出连续增长的态势,仅2012年一年,各级法院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
  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几乎全部涉及保险合同。如果将涉及保险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在内,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是2008年的2.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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