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出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完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明晰裁判规则,为保护食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就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小作坊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公布了4件典型案例。
在解释中,特别针对“知假买假”行为做出规定,对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知假买假”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以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此外,《解释》还规定了对于连续购买索赔和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内容,最高法明确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此外,针对散装食品相关纠纷,《解释》要求在保护食品安全的同时,避免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经营者的责任,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供了明确指引。
综合来看,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完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明晰的裁判规则,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为小作坊等经营主体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一系列举措将有助于进一步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