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保险法实施日期的临近,有关司法解释也开始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新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新法规定,而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发生的纠纷,除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旧法规定。旧法没有规定,参照适用新法规定。
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旧法认定无效而适用新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法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于新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