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太平洋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发布日期: 2016.09.12
导读:问:太平洋的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答:合同生效90天后或复效90天后,如初患合同列明的3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项,可获得保障金(患第二类五种重大疾病需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重疾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并豁免此后本应缴纳的分期保费。
问: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附加重大疾病保... 答:重大疾病保多少就应该赔多少.
问:太平洋人寿保险如意安康两全保险可以单退附加险(... 答:你好:是不可以的,这是一个捆绑险种,是一个保险。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9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 太平洋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障 | 10万元 |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返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类重大疾病指本附加险条款“7.1 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列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以及严重Ⅲ度烧伤;该条所列的其他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为第一类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 天的限制,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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