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社会保险知识 东莞医保“金卡”、“银卡”待遇不一致的情形将成历史,医保体系将有心得险种替代组成

东莞医保“金卡”、“银卡”待遇不一致的情形将成历史,医保体系将有心得险种替代组成

发布日期: 2015.08.11

导读:东莞医保“金卡”、“银卡”待遇不一致的情形将成历史。昨日,《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出台,明确东莞医保体系将由“基本险”和“补充险”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必须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才能另外购买。这一险种并非强制,由用人单位或村(社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来决定是否参保。

  “补充险”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保

  《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对于东莞而言是一种全新的险种。对于“补充险”的出台,东莞市社保局其实酝酿已久,此前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就曾多次表示,希望以“基本险”加“补充险”的体系,来“打破"金卡、银卡"分割的局面,实现公平参保”。

  原先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捆绑实施,金卡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等用人单位。而镇街企业和村、社区等必须以镇街为单位统一申报参保(银卡)。而新出台的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村(社区)及个人。

  市社保局表示,“补充险”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实施分类施保、自愿参保,降低补充医疗保险参保门槛,使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村或社区有机会享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此外,补充险并非像“基本险”那样强制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而是在参加“基本险”的前提下,由单位、村(社区)和个人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自主选择是否参保。

  分为住院补充险和门诊补充险

  《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补充险分为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市社保局解释称,“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沿用的是原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框架,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则主要承接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有关政策。”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或村(社区)可以选择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件许可的用人单位或村(社区)在参加住院补充险之后,还可以同时参加门诊补充险。这一点,主要是考虑让用人单位或村(社区)根据自身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住院补充险单位交,职工不交

  根据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按月征收。其中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征收。据了解,这一费率由原1%调整为2%。文件中解释,费率提高部分主要用于住院补充险基金增加支出的部分。职工参加住院补充险,个人不用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城乡居民等类型的参保人这部分就得由个人缴纳。

  门诊部分缴费基本维持不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4.5%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职工个人缴纳1.5%。城乡居民等其他人员参加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按上年本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核定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参照职工标准执行。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缴费年限

  男性缴满30年,女性25年

  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充险的累计缴费年限要求为,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退休方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而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标的参保人,也可通过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保费,或继续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直至缴足所缺年限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在东莞市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住院补充险和门诊补充险的年限分别累计计算。但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年限暂不纳入计算。另外,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

  待遇

  在基本险之外,最高可获差额补助85%

  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若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由“补充险”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进行补助:

  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20%;

  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补助30%;

  15万元以上,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与按比例自付基本医疗费用之和的,补助40%。

  举例来说,若参保人的医疗费用为8万元,除了基本险的报销外,他还能获得(8万- 5万)×20%的补充险补助金。

  如果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万)与按比例自付基本医疗费用之和的,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进行补助:

  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85%;

  10万元以上的,补助70%。

  根据规定,参加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还可以额外获得生育津贴1500元,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津贴800元;而符合计生规定的男性参保人,也可一次性支付假期工资津贴280元。另据了解,参保人连续足额缴纳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可享受相应待遇。而参加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起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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