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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死亡赔付案例

发布日期: 2015.07.16

导读:根据新交通法规定: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保险理赔案例】市民陆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无证醉驾,最终出车祸身亡。家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公司则认为,该市民醉酒无证驾车,于理于法,公司都不应赔偿。双方遂对簿公堂。法院查明,保险合同书上的签名并非死者亲笔所签。此案一波三折,终于在近日尘埃落定:上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这家保险公司赔付死者家属保险金3万元。

2009年1月,陆某在市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险,保险金额1万元,标准保费为1760元,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签合同后,陆某如数交了保费。2011年6月27日,陆某在山西省洪洞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一辆拖拉机相撞,致自身死亡。

陆某死后,丢下老母、妻子和一对子女。他们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不予赔付,拒绝理赔。陆某家人遂向亭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3万元。

法院查明,当初保险公司向陆某提供的《个人保险投保单》,并没有按规定由陆某本人签字认可。保单签名栏中出现的“陆某”字样,是这家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代签的,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履行合同条款内容及免责事项的说明义务。最终,亭湖区法院一审支持了陆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付3万元。

其后,保险公司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王某未尽说明义务,并自作主张代投保人签字。王某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后果理应由公司承担。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依法对这家公司不产生效力,所以陆某的家人依然有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权利。陆某虽然无证醉驾,但是该行为未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依法不能确定有罪。现在陆某已经死亡,依法也不能推定有罪。所以,陆某的车祸事故不符合法定的免责情形。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

在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醉驾怎么处罚: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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