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内容就是以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所造成的的损失是不需要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等。
保险的条款都是格式化的,这样既实现了交易效率化和成功化,不过也使消费者处于一个劣势的地位。
因为保险的条款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对于投保人来说要么接受,要么走开,这其实就相当于有些自愿屈从强势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以及容易让人误解或者模糊不清的条款。
保险公司需要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吗?
为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对等起来,保险法是有要求保险公司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
这个说明义务也会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
这样其实就可以知道,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都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同样需要遵守。
最大诚信原则是约束双方的。
1.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
(1)订立合同的时候如实告知的义务。
(2)在合同履行的时候有对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2.保险公司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体现:
(1)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说明的义务。
(2)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弃权并且是禁止反言的。
(3)在理赔的时候有及时给付的义务。
哪些情形下免责条款无效?
1.有失公平:
对于有失公平时,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第40条是有规定的: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方利益的就无效。
这也就是说如果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所设置的免责条款是损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方利益的,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3.没有提醒注意或者是详细说明的无效:
这个就是上面所提及的保险公司需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义务。
4.对对方人身造成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5.如果是因为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