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误操作导致保险公司赔付
发布日期: 2015.07.16
导读: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当地统计数据,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因为家长的大意,3岁半的孩子被单独丢在车里,由于车没有熄火摘挡,孩子不慎启动汽车撞伤行人。保险公司以孩子不是合法驾驶人,家长应该担责为由,拒绝理赔。
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事故因家长未妥善保管好车辆所致,且家长负事故的全责,未支持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伤者2.2万余元。
事故
3岁半孩子被丢在车里
启动车撞伤人
2013年5月8日,刘某驾驶车辆在陇海路与勤劳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侧靠边停车后,直接下了车,把3岁半的孩子小宝(化名)丢在了车里。
由于匆忙,刘某不仅没有将车熄火,甚至连挡都没摘,钥匙也没有拔。小宝一个人在车里玩耍,不小心踩到油门启动了汽车。
车开始向南移动,撞到了前面的行人崔某和他的车,导致崔某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
车险理赔
保险公司以孩子不是合法驾驶人为由拒担责
对赔偿事宜争执许久后,崔某把刘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3.5万余元。刘某认为,崔某的诉求过高,其辩称崔某的索赔并无依据,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的1.8万余元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给自己。
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人是小宝,刘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小宝不是合法驾驶人,应由家长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担责。
判决
事故是家长所致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法院认为,该案涉案车辆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根据原告崔某的受伤情况、治疗需要及医嘱,原告的各项损失均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该案交通事故是因刘某未妥善保管好车辆所致,故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辩称已垫付医疗费,要求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可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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