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车辆“套牌”保险公司是否该“照常赔付”?
发布日期: 2011.06.23
导读: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必须对投保人达到明确说明的程度,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保险公司与秦菲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就套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免除理赔责任予以说明、解释...
市民秦菲因车牌丢失,一时糊涂违法套牌,便违法低价购买了一套假车牌套牌回家。可就在假车牌装上没几天,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针对此种情况的事故车辆,保险公司是否能够照常赔付?
案例回顾:市民秦菲有一辆轿车,于2010年10月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二个月前,秦菲在和家人外出游玩时,因车牌被盗,为了方便,一时糊涂便违法低价购买了一套假车牌套牌回家。就在假车牌装上没几天,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秦菲驾驶的车辆由于逆向行驶致路人李某受伤,损失5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秦菲负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秦菲提出保险索赔后,保险公司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事故车辆套用了其他车牌,虽然双方的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相关规定指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属保险理赔的除外责任。
案例分析: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秦菲套牌的行为是违法的,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罚款等相关处罚。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必须对投保人达到明确说明的程度,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保险公司与秦菲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就套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免除理赔责任予以说明、解释、约定,即你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知情,该免责条款也就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自然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律师观点: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王秀芬律师表示,若本案事故车辆秦菲仅仅购买了商业险部分的保险,那么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若本案事故车购买了交强险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因为秦菲的车辆套牌行为不在免赔的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延伸:本案中,秦菲并不属于盗牌行为,而是按照自己投保的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请求理赔。所以,套牌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律师提醒,当市民车牌丢失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机动车的相关手续,不能图省事,否则,发生纠纷则后悔也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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