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也是很明确,即我方机动车无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总共可以赔偿1.99万元。
驾驶机动车本就是种高度危险的作业,当驾驶者驾车上路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行人安全的一种威胁。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行人的血肉之躯明显是处于劣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