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被判无责,为什么也要赔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也是很明确,即我方机动车无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总共可以赔偿1.99万元。
驾驶机动车本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当驾驶者驾车上路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行人安全的一种威胁。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行人的血肉之躯明显是处于劣势的。因此,法律才会有以上的规定,也是为了提醒驾驶机动车,一定一定要小心出行。
但是行人也不能因为有这样的法律保护而丝毫不害怕的违反交通法规,责任与过错时成正比的,如果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消逝,机动车方最多也只是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判定的唯一依据。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被认定无责任,也可能会需要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