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是自己全责时,那么需要对对方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首先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对对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其中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继续赔付,三者险也不足赔偿的话,车主需要承担其他部分的赔偿义务。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责任险,则需要自己承担交强险超出部分的赔偿金额。
至于自己的损失,就只能由自己的车损险、座位险等进行赔偿。若没有买车损险、座位险等保险的话,就得全部自己承担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