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
发布日期: 2014.08.11
导读:问:保险公估人的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答:保险公估人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估报告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对保险合同人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 因此,保险公估报告虽经专门机构作出,但只能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当事人仍需举证,质证过程,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证据效力。
保险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工作的全面总结, 是保险公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反映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和结果的一种公证性文件, 是保险公估机构“ 生产” 的产品。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有:
(一) 公估报告具有权威性
保险公估报告的权威性源于两个方面。第一, 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或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 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由于保险公估具备的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 使得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 其出具的公估报告是保险合同双方理赔结案时的依据, 是协调双方理赔分歧、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重要结论。因此, 保险公估报告具有相当充分的分析资料, 除有关文字说明外, 还需有各种有关的佐证材料或附件, 具有数据可靠、推断严密、分析科学、结论准确等特征。第二, 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参与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员签名, 而不象一般性书面文件或汇报材料那样仅仅盖个单位公章。同时, 正式公估报告的出具一般需要两个以上公估师签字( 签章) 并对其负有相关责任。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8 条规定; “ 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 这些都保证了保险公估报告具有其他一般性书面文件所不具备的权威性。
(二) 公估报告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虽然公估报告具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在解决保险双方的争议或诉讼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及其结论并不是最终裁定, 公估报告的权威地位是相对的, 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保险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接受保险公估报告结果, 可以另请公估行进行公估或采取法律诉讼形式解决争议。它与司法部门公证处签具的公证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 公估报告属于商业范畴, 而司法公正则属于法律范畴。司法部门的公证文件是一种法律手段, 是对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资料、项目等给予的法律证明, 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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