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能得到理赔。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保险事事故有权拒付保险金。也许有消费者问了:那如果我是因为疏忽造成的未告知呢?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告知的情形下,法律规定未告知的事项必须满足“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的条件,保险公司才能拒付。
第二:合同也可能被解除。除了得不到赔付金,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保险公司就能取得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同样,对于过失不告知的,法律规定必须具备“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条件,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三:代理人虚假宣传。多数消费者都有可能会遇到的一种情况。当时周女士是有如实告知代理人的,但代理人却没有将这一点体现在健康调查问卷上,而且让周女士不用告诉公司,如果真的有事,就一问三不知, 咬紧牙关不承认。如在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周女士是知情的, 保险公司没有责任,是保险代理人坑了周女士。但周女士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告知过,也没有办法证明代理人隐瞒事实的行为,因此吃了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