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专项资金 企业所得税

财政性专项资金 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在企业运营中是常见现象,那么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投资和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专项财政性资金若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提供资金专项用途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有专门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对于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补助,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相关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属于应税收入的补助,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对应资产摊销支出可在税前扣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未在5年内发生支出,应在第六年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而支出发生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纳税调整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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