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企业指的是主营业务收入中60%以上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项目,且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未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的企业将不享受优惠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修订后的目录将按新版本执行。对于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仅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所得适用15%税率,征管办法按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此外,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包括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以及从持股比例超过20%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对应的股息所得,被投资国(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5%。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式。
另一份《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超过15%税负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的所得来源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优惠政策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