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社会保险知识 清远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全市平均月缴存最高限额5389元

清远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全市平均月缴存最高限额5389元

发布日期: 2016.02.17

导读: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衣”、“食”、“行”的压力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而“住”的压力日益增大。现在,住房公积金已成为多数人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住房情况的重要保障,日前,市财政局发布了我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新调整。

住房公积金已成为多数人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住房情况的重要保障。日前,市财政局发布了我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新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清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3倍以内,即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3473元。
 
 
全市平均月缴存最高限额5389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进行了调整,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至12月。本次调整后,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再作调整。
 
 
根据清公积〔2015〕14号文件,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3倍内,即13473元,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8-12%缴存。
 
 
八个项目作为缴存公积金的基数
 
清远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统一按《关于规范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和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即以十个项目作为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一)个人的基本工资;(三)规范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五)规范的节日补贴;(六)年终一次性奖;(二)特殊岗位津贴;(七)计划生育奖励金(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核定);(七)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奖;(八)住房货币补贴;(九)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0)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在上述八个项目之外的一律不准作为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更不能由单位自定计算基数。事业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组成:(一)基本工资;(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三)规范的节日补贴;(四)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五)规范的节日补贴;(六)计划生育奖励金(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核定);(七)住房货币补贴;(八)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九)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中央、省属驻清单位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缴存,并结合实际执行。
 
 
此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借调、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缴存有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当年存入专户的住房公积金按居民存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同时,公积金账户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26号第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具有一定收入水平以上的人实行的一种税收调节政策,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一种具有保障性的长期储金。国家规定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个人自住其力解决住房问题的鼓励和扶持,在客观上提高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经济能力,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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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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