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不再区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不再区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发布日期: 2017.01.20

导读:问:第三责任险多少钱 答:三者险价格如下: 1、607元,保额5万元; 2、877元,保额10万元; 3、999元,保额15万元; 4、1087元,保额20万元; 5、1226元,保额30万元; 6、1472元,保额50万元; 7、1917元,保额 100万元; 8、9126元,保额100万元以上。
问: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两个保险公司买有关系吗? 答: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跟交强险分开公司买没关系。交强险是车险公司代客户向交警买的。
问:汽车保险就买强制险和第三责任险可以不 答:可以的 首先,汽车保险。只有交强险,是国家规定要强制购买的。 其他的商业保险。都是随你的意愿来购买的。 但是。你只买三者。那么发生事故时只会赔付第三的方的损失

从当前保险市场一线情况看,责任保险是个“叫好不叫座”的险种。如何促进责任保险发展,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是保险行业研究的课题。

  最近,看到一则有关宜家公司因为提供的家具导致幼童死亡赔偿新闻,引发了笔者对发展我国责任保险的思考。综合多方信源,因为提供的家具存在隐患,宜家公司需要付出以下代价:一是巨额赔偿。据报道,2016年12月宜家公司同意向其问题抽屉压死的3名美国儿童的家长赔偿总额5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47亿元)。为缅怀3名幼童,宜家公司将向救治儿童的医院分别捐赠5万美元,还向关注儿童安全的非盈利基金会捐赠10万美元。二是海量召回。据报道,宜家公司要对2700万个肇事产品及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三是上门服务。据报道,在局部地区,宜家公司需要对隐患家具上门提供固定家具服务。报道显示,宜家公司发言人称,宜家公司将固定家具的限制套件随家具包装中,已经实行多年的历史了。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宜家公司对于自己生产的有缺陷产品,承担的责任是非常巨大的,责任保险发展的前提就是要加大产品提供者的责任。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叫好不叫座”,保险业内很多人士普遍认为根源在于没有把它列为强制责任保险,呼吁应当列为强制责任保险范畴。对于此种观点,我国某著名饮料生产商的负责人质疑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减轻责任。他认为,发展食品责任保险,减轻了食品制造商的责任,不宜发展。二是转嫁成本。他认为,食品制造商会将缴纳的保费在成本中列支,增加消费者的负担。综合多方意见,笔者认为我国当前责任保险发展落后于预期,根源不在于是否将责任保险列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列,而是在于加大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责任,倒逼有可能选择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其提供风险管控。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社会治理方式,强制投保可能会给市场留下“看得见的手”遮住“看不见的手”的印象【 人保车险送全年保养】,所以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是否投保责任保险应当是其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是一种防范风险的商业手段,是社会治理手段系统中的一种杠杆。推进责任保险发展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发展责任保险而发展责任保险,而是为了督促商品生产者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至少是不存在有缺陷的产品。

  结合责任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撬动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杠杆的两大支点:一是法治,二是联动。

  法治的作用,是指要求商品的提供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尽职尽责,细节看保险:责任险发展要靠两大支点,是道德要求的底线;否则,要给消费者提供非常足够的赔偿。上文中宜家公司的赔偿就是很好的一个案例。因为职业的缘故,笔者对大量的案例开展深入研究,例如数年前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赔偿金额严重不足。笔者曾经浏览过上万张因为伪劣奶粉导致婴孩发育畸形的照片,已经给这些受害者的本人和家庭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这些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实际的赔偿金额又是杯水车薪。所以,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道路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幅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商,因为产品缺陷或者服务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的赔偿标准。通过普遍性的标准,提高全社会各行各业、所有从业人员产品质量或者责任意识,进而促使我国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质的提升,唯有如此,才能让所有的中国人都安居乐业,走出“互害模式”的悖论。同时,建议修订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赔偿标准时,不再区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为所有受害者提供一样的赔偿标准。

  联动的作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还以假奶粉事件为例,从奶粉的生产流程看,依次经过奶牛培育、饲养、挤奶、奶粉厂加工、市场销售等工序,涉及到农业、质检、工商等若干监管部门,从各个部门看似乎都是符合规定的,建议涉及的相关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每个部门都立足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延伸到上下游监管。二是保险合同联动。提高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可以选择的杠杆手段体系中,包括行政、法律、经济、保险等诸多手段。如果选择了保险手段,建议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人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进行风险评估和下发整改建议,并将整改建议抄报所有涉及的行政监管部门。如果说,整改建议合法合理,而投保人置若罔闻,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要将这样的条文写进保险合同,提前消除事后发生诉讼或者仲裁的隐患,彰显保险行业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是保险运营的重要原理之一,对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也同样适用。伴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行业之间、单位之间需要衔接和协调的节点越来越多,谋求全社会共同福祉,需要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和每一个从业人员,都能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才能建设和谐社会。谋求共同福祉的路径有多条,设定高额的赔偿或者引入保险是候选手段,也是无奈的最后选择。

  以法治和联动为支点,通过设定高额赔偿和引入保险机制,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尽管是权宜之计,也的确是无奈的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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