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施行 常州生育保险四大变化
发布日期: 2015.11.13
导读:2014年10月1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了育保险新政的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待遇保障等内容。《规定》提高了待遇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待遇享受条件。
提高待遇标准
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生育津贴。同时,将一次性营养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提高至2%。为此,生育保险基金年均增资约2000万元。
明确生育津贴发放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此外,常州市在全市范围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并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进一步增强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
适用范围扩大
由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此前,根据省相关规定,常州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就作出了安排。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率动态调整
在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的前提下,常州市将缴费比例从0.8%下调到0.5%,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据测算,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9000万元。
同时,常州市明确建立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明确待遇享受条件
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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