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女 职工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生育女职工的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是保证人类繁衍发展,不断提高人类自身素质的需要。因为妇女劳动 者在生育前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的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中断,如果得不到社会的物质 帮 助,就可能降低必要的保健和营养水准,也就达不到优生优育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