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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药品采购机构实现从基层医疗扩大到城市公立医院
发布日期: 2015.08.15
导读:安徽省2014年的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由过去的医保药物调整为基本用药;药品采购机构从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院扩大到城市公立医院,基本用药采购实现了公立医院全覆盖。安徽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全覆盖的基础上,细化了省基本用药、国家基本药物和高质量类型药品3个使用比例...
安徽省2014年的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由过去的医保药物调整为基本用药;药品采购机构从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院扩大到城市公立医院,基本用药采购实现了公立医院全覆盖。
据介绍,2014年3月,安徽省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适用于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各类医保的安徽省基本用药目录(包含1118种),实现了新农合、城镇居民和职工3种医保用药目录统一。
安徽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全覆盖的基础上,细化了省基本用药、国家基本药物和高质量类型药品3个使用比例:基层卫生机构、中心卫生院、县级医院、省市级医院的基本用药比例分别为100%、90%、80%、70%以上;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必须为100%、70%、50%、30%以上;采购价格较高的质量一类药品不能超过药物总采购量的10%、20%、30%、40%。
一位官员认为,对同种药品中具有创新性质或质量具有显著优势的药品,可制定有区别的支付指导价格。这也是日本、我国台湾等地采用的做法。他建议,对肿瘤等 恶性疾病以及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可在支付价格的基础上预留20%~50%的研发费用。且试点期间,支付指导价可两 年调整一次或随时进行调整。鼓励研发创新,对同种药品中具有创新性或优质的药品基准价可高于同种药品,但需严格控制差价率幅度。这意味着,在实行医保支付基准价的情况下,创新药或者独家剂型仍享有一定的优势。
据介绍,2014年3月,安徽省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适用于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各类医保的安徽省基本用药目录(包含1118种),实现了新农合、城镇居民和职工3种医保用药目录统一。
安徽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全覆盖的基础上,细化了省基本用药、国家基本药物和高质量类型药品3个使用比例:基层卫生机构、中心卫生院、县级医院、省市级医院的基本用药比例分别为100%、90%、80%、70%以上;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必须为100%、70%、50%、30%以上;采购价格较高的质量一类药品不能超过药物总采购量的10%、20%、30%、40%。
一位官员认为,对同种药品中具有创新性质或质量具有显著优势的药品,可制定有区别的支付指导价格。这也是日本、我国台湾等地采用的做法。他建议,对肿瘤等 恶性疾病以及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可在支付价格的基础上预留20%~50%的研发费用。且试点期间,支付指导价可两 年调整一次或随时进行调整。鼓励研发创新,对同种药品中具有创新性或优质的药品基准价可高于同种药品,但需严格控制差价率幅度。这意味着,在实行医保支付基准价的情况下,创新药或者独家剂型仍享有一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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