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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北京市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俗称“三大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三大目录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出于管理需要,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药品是在临床治疗中必须用到的、使用广泛、治疗效果好并且在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之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剩下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