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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5.11.14
导读:《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于近日出台,方案中明确贵州省将从今年9月起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方案》明确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员,并且还应具有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方案》指出,参合人员在省外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新农合报账的相关资料,均可进行费用申报。
(新一站保险网)7月24日讯,近日,《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出台,明确我省将从今年9月起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方案》明确,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员,且具有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参合人员收取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总额的5%,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及其基金运行情况逐步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参合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赔付范围,实行年度累计。大病保险保障度要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再提高10%以上的比例。
《方案》指出,参合人员在省外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其参合地县级或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自有网点,均可进行费用申报,只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新农合报账的相关资料,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审定后,即将新农合补偿金和大病保险理赔金支付到其指定的金融账户,实现费用申报“一站式”,资金兑付“一卡通”。参合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对其当次自付合规费用合并本年度以往合规自付费用累计,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同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合群众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给予保障的一项制度性的安排。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承办大病保险,充分的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之间的协同互补作用。大病保险将实行市州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进行资金管理,统一规定保障政策,统一展开组织实施。
《方案》明确,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员,且具有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参合人员收取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总额的5%,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及其基金运行情况逐步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参合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赔付范围,实行年度累计。大病保险保障度要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再提高10%以上的比例。
《方案》指出,参合人员在省外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其参合地县级或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自有网点,均可进行费用申报,只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新农合报账的相关资料,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审定后,即将新农合补偿金和大病保险理赔金支付到其指定的金融账户,实现费用申报“一站式”,资金兑付“一卡通”。参合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对其当次自付合规费用合并本年度以往合规自付费用累计,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同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合群众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给予保障的一项制度性的安排。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承办大病保险,充分的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之间的协同互补作用。大病保险将实行市州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进行资金管理,统一规定保障政策,统一展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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