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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民生更惠民 工伤保险待遇再次调整

发布日期: 2015.11.19

导读: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市人社局传来好消息,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标准再次上调,增发金额将于9月底前全部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据悉,这是近年来我省工伤待遇的第十二次调整。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享受本次待遇调整的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本省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2015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此次调整幅度较大,具体调整方案为:伤残津贴在去年的基础上,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

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程度不同增发金额不一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0元)。

在上述待遇调整基础上,今年继续对1996年10月1日之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工伤的人员予以倾斜,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据悉,此次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待遇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市人社局提醒,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
总而言之,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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