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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保险赔偿金过户车辆

发布日期: 2012.06.05

导读:随着用车人群的不断增加,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产品时应该对车险知识以及理赔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对于保险公司给与的事故赔偿费用挪为他用,并将出事车辆过户,是会获刑的。

一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民事赔偿后,尚欠4.3万元赔偿款未给付,便将从保险公司领取事故赔偿款挪作他用。为躲避法院执行,他还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给他人。昨天,男子周某在海淀法院受审,并被法院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起诉书指控,2007年7月20日,周某在海淀区太舟坞东路砖瓦厂路口与孙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后周某被海淀法院判决赔偿孙先生人民币4.3万余元。然而,周某在从保险公司领取事故赔偿款后,并未依判决书履行对孙先生的赔偿义务,而是将赔偿款挪作他用。当得知孙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周某为逃避法院执行,还将自己的一辆小客车过户到了他人名下。

2008年8月15日,周某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海淀法院拘留十五天,后被移交至海淀分局。2008年9月2日,周某的家属将赔偿款交至法院。

昨天,海淀法院对周某一案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鉴于周某归案后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且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周某在接到司法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据此,法院对周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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