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经典案例 摔入工地积水坑内受伤 依法认定为工伤

摔入工地积水坑内受伤 依法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 2015.07.07

导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何谓工作场所,法律法规没有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工作场所,通常是指劳动者进行劳动的一定工作区域。在该区域内,因为环境、条件不安全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劳动者从事劳动的特定处所,如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等;二、职工因工作而需要前往的场所,如工作协作区域等;三、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洗漱间等应视为工作场所,此类处所为劳动者工作的非作业区,但上述设施和处所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吉某在某建筑公司做木工。一天下午,吉某准备工作时,摔入工地积水坑内受伤。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吉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吉某做木工的区域是A区,吉某在工地B区摔伤,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庭审现场】
        某建筑公司认为,吉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因此,吉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A区和B区属于同一工地,吉某在去工地A区准备工作时,摔入工地B区积水坑内受伤,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准备工作期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法官周潜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何谓工作场所,法律法规没有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工作场所,通常是指劳动者进行劳动的一定工作区域。在该区域内,因为环境、条件不安全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劳动者从事劳动的特定处所,如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等;二、职工因工作而需要前往的场所,如工作协作区域等;三、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洗漱间等应视为工作场所,此类处所为劳动者工作的非作业区,但上述设施和处所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体现国家对劳动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其立法目的是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受伤后能够得到救济。《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尊重这种基本的人权,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此,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来看,应当对工作场所作宽泛的理解,而不能局限于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场所。如果机械地理解工作场所,则与其立法精神相悖。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这个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了拓展,规定合理区域都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人身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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