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管理制度导致的意外伤害是否可以鉴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 2015.11.24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合理路线,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单位宿舍和工作场所之间的途中。
本来企业安排统一住在宿舍,周末才能回家,可王先生在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宿舍并借别人的摩托车回家,结果路上发生车祸,企业不同意为其申请工伤。近日,王先生到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给予其工伤认定。
仲裁案由
王先生家在灌云县东辛农场,2013年5月被连云港开发区某机械厂录用为车间操作工。因单位招用的外地员工较多,单位在开发区范庄租有宿舍楼供员工居住,上下班单位有通勤车统一接送。考虑到王先生上下班路程较远,征得他同意后,单位将其安排在宿舍楼和其他外地员工一同居住。同时,单位宿舍管理制度规定,为统一管理,员工不得擅自在外借宿,确因故不能归宿的,应报管理员同意。
王先生正常工作日期间在宿舍居住,周末回家居住。20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后,王先生向同事借来摩托车,在未报宿舍管理员同意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鉴于王先生是擅自回家造成车祸,单位不同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于是,王先生向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其为工伤。
争议焦点
王先生违反了单位的宿舍管理制度,在未经管理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宿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该机械厂认为,单位已为部分员工就近安排了宿舍,并安排通勤车负责上下班接送,目的就是防止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王先生明知单位的宿舍管理规定却不执行,在下午下班天色渐黑的情况下,借来他人的摩托车擅自回家,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对其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属于王先生自担风险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开发区人社部门认为,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本案中,王先生在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的前提下,驾驶借来的摩托车擅自回家,的确存在违反公司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但该行为与下班的事实没有关联性,王先生的过错并不能免除机械厂的工伤责任。
无论是从单位的宿舍地,还是从王先生的常住地,只要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交通地点发生在合理的路线上,均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开发区人社局依法作出了认定王先生为工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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