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原则: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14.08.11
导读:问:可保利益原则是什么?答:1、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已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2)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三)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在保险业务中,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任何利害关系都可以投保,获得保险公司要求损失赔偿。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其前提是必须对保险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是由双方所承担的货物风险决定的。
而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常用国际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的规定如下:
1.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
工厂交货属原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在这一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也在此时转移给买方。在这一术语下,卖方一般不须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而买方须办理将货物从指定地点运送到买方仓库的保险,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受的损失,买方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2.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港口)(DES),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 (?? 指 定港 口) (DEQ),目 的 地未 完 税交 货(?? 指 定地 点)(DDU),目的地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AF),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定地点)(DDP)
以上术语均属到货合同的贸易术语。在这几个术语下,卖方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边境或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可转移。在此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因此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卖方对其承担的风险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只能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下之后,风险随即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买方对其承担的风险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在这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3. 装货港船边交货(FAS)
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责任至货物运送到起运港船边为止。在货物有效地交到起运港船边之前,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对于从卖方仓库至起运港的内陆运输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所以卖方要投保陆上运输险。有时因卖方所租用的船舶吨位过大,吃水过深,无法停靠码头,卖方为履行船边交货义务,须用驳船将货运至船边,过驳的这段海上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险别。若卖方不愿承担驳运风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买方负责。
FAS 条件下买方负责的风险是从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开始的,买方也在此时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买方只对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以后发生的损失,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为在此之前买方对货物无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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