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用人单位用意外险抵工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权益不受投保人侵犯
发布日期: 2018.01.05
导读: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本是为了员工谋安心,为何成为公司的收入?广大消费者要注意啦,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伤害险都是员工的基本权益。近日,武进法院对一起公司以工伤保险赔偿抵扣员工意外伤害理赔款做出判决,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其全额工伤赔偿。
新一站保险网10月30日讯,公司给员工投了意外伤害险,在员工发生意外后,竟以该险是公司投保等为由,在工伤保险赔偿时用以抵扣员工获得的意外伤害理赔款。日前,武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判令其全额支付工伤赔偿。
2014年12月,我市某汽配公司员工杨某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冲床压伤。1年后,杨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工伤六级。因汽配公司曾为杨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12月,杨某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理赔款27.6万元。
杨某认为自己属于工伤,要求汽配公司作出工伤赔偿。但汽配公司没有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应由汽配公司在工伤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经计算,该公司应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31万元。
接到杨某的赔偿请求后,汽配公司提出,愿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1万元与保险理赔款27.6万元的差额部分,即3.4万元。公司的理由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公司,保费也是公司支付的。因双方分歧巨大,无法协商解决。去年2月,杨某向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杨某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但汽配公司不服,向武进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扣除27.6万元的保险金。
杨某委托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周中林律师为自己维权。周律师认为,汽配公司主张其为投保人且保费由其支付就有权享受保险金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另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后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无限制即有权的原则,杨某在获得人身保险理赔后,有权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两者不能互相抵扣。
周律师的观点也是保险行业对保险真正定义的解读,保险的存在是为了弥补社保不足或对自身的额外保障。无论投保人是公司还是个人,最终的权益请求人和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无权也不可能接收保险赔偿。被法院采纳其建议并判回了汽配公司的诉讼请求,判汽配公司依法支付其员工杨某工伤保险待遇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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