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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社厅解读《山东出台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侧重大病

发布日期: 2015.08.04

导读:“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7日,山东省人社厅对此前印发的《山东出台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进行解读。《方案》提出,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 (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

“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7日,山东省人社厅对此前印发的《山东出台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方案》提出,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 (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与2014年相比,起付标准提高了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 10万元,补偿比例增加了一档并提高5个点,体现政策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省人社厅表示。据介绍,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
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医疗救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据悉,截至2014年12月中旬,全省累计对61万人次大病医疗费用给予了补偿,目前补偿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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