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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威海印发《社保认证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8.04
导读:为切实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威海市制定《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办法》规定,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并对领取社会保险基金定期支付社会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做出详细规定。
为切实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威海市制定《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并对领取社会保险基金定期支付社会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做出详细规定: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五)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六)其他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办法》对资格认证工作做出详细规定:
(一)社区认证。社区服务站根据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所的安排,负责对本社区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领取待遇人员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现场认证。因高龄、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经认证机构审查符合入户认证条件的,由认证机构入户认证;也可以委托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后代理认证。
(二)协同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同认证。
(三)异地协助认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持身份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证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简称异地认证系统,下同)上传认证结果;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开通异地认证系统的,应将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邮寄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
在我市居住的异地领取待遇人员,由居住地认证机构按照参保地认证要求办理认证。
(四)境外认证。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应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健在证明,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提供的《内地退休、退职人员生存证明书》;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健在证明。健在证明等认证材料应及时寄回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效期为半年。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回国期间,凭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有效证件可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手续。(五)自助认证。领取待遇人员可以选择认证机构提供的指纹、指静脉、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手段进行自助认证。自助认证应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认证频率。(六)其他认证。上述认证方法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认证机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办法》规定,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并对领取社会保险基金定期支付社会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做出详细规定: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五)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六)其他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办法》对资格认证工作做出详细规定:
(一)社区认证。社区服务站根据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所的安排,负责对本社区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领取待遇人员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现场认证。因高龄、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经认证机构审查符合入户认证条件的,由认证机构入户认证;也可以委托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后代理认证。
(二)协同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同认证。
(三)异地协助认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持身份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证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简称异地认证系统,下同)上传认证结果;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开通异地认证系统的,应将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邮寄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
在我市居住的异地领取待遇人员,由居住地认证机构按照参保地认证要求办理认证。
(四)境外认证。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应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健在证明,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提供的《内地退休、退职人员生存证明书》;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健在证明。健在证明等认证材料应及时寄回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效期为半年。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回国期间,凭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有效证件可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手续。(五)自助认证。领取待遇人员可以选择认证机构提供的指纹、指静脉、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手段进行自助认证。自助认证应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认证频率。(六)其他认证。上述认证方法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认证机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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