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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须知
发布日期: 2012.08.11
导读: 4、本市居民的台湾配偶及随行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在大陆原籍居住的70周岁以上老人以及寄养在大陆的18周岁以下儿童,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3年以上的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1)本市居民的台湾配偶,须...
台湾居民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须知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签注、延期申请表》、《台湾居民暂住申请表》、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免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1张及与申请签注有关的下列证明材料:
1、潜投资设厂的台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有效的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2、在潜就业的台湾居民及其随行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应提交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可申请办理与其就业期限相同的居留签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3、潜学习的台湾学生,交验“入学通知书”或省教育厅证明、学校公函,提交省教育厅出具的湖北省港澳台学生来鄂学习申报审批表、所在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和学校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凭学校公函和市、区教育局证明,可申请办理与其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签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
4、 本市居民的台湾配偶及随行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在大陆原籍居住的70周岁以上老人以及寄养在大陆的18周岁以下儿童,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3年以上的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1)本市居民的台湾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大陆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还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在潜江原籍居住的7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原籍证明。(3)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儿童,提交父母的寄养委托书和父母双方《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复印件(父母一方系大陆居民的,提交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出生证明或台湾户籍誊本复印件、经公证的大陆亲属寄养保证书、在潜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在潜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及其随行配偶、18周岁以内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及居住地派出所住宿登记证明,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未成年子女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可申请办理2年有效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6、台方为投资设厂先期来大陆考察、协商、签约及先期筹办人员,需多次来往大陆的旅游业从业人员和航空、航运业从业人员,凭商务部门或招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航空、航运主管部门的函件,可办理1年有效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