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发布日期: 2014.08.08
导读:问: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答: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详见《保险基础知识》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一段,最后一句话。)
问:补偿原则及派生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吗答:保险只有4大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其中最大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适用全部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通常不适用于绝大多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险和产险的适用不尽相同
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2、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
3、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4、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法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如农作物收获保险。
5、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6、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7、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公司运用的具体方法有:直销人员销售;直接邮寄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6、间接销售渠道(亦称“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等中介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7、间接销售渠道的具体方法有:①保险代理人销售,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代理人主要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三种类型②保险经纪人销售,我国目前只允许法人单位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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